佛山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操作指南

佛山市市辖区会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办事指南

 

一、主办机构:bet87365

二、办理事项:会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办事依据:

    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

    2、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会〔201350号);

    3、关于印发《新旧<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粤财会〔201351号);

    4、转发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粤财会〔201369号);

四、办理范围:

中央、省驻禅单位、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从业人员;省属及市属在禅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其他市级单位从业人员。

五、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周六日及公休假等节假日不办公。

六、办公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市财政局(会计业务)331332窗口。

七、咨询电话:0757-83381225

八、网址:http://210.76.65.1898080/gdkjcms/广东省财政厅网上办事大厅会计信息服务平台

九、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有关人员工作单位、户籍、居住地任一情况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佛山各区的办事指南请浏览各区财政(财税)局网站。

十、办事流程:

    (一)网上预约申请

五、登陆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210.76.65.189:8080/gdkjcms/)→点击页面顶部菜单栏“继续教育”→“从业资格继续教育”→“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办理”,选择“从业人员”的登陆对话框,填写申请表,带“*”必须填写。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提交”→“打印受理单”打印申请表。(具体网上申请流程详见:附件)

(二)窗口办理

申请人应按照网上预约日期到受理部门办理。

(三)提交材料

1、《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表》1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1份;

    3、相关申请学分登记事项资料:

序号

类别

提交材料

1

参加市财政部门、市会计学会组织的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无需提交

2

参加财政管理部门、财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以及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原则上由培训机构统一收齐资料(会计证复印件和成绩合格凭证)

3

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取得的学分,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考试或考核成绩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取得的学分,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考试或考核成绩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有关通知文件

5

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取得的学分,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考试或考核成绩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有关通知文件

6

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取得的学分,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当年已完成年检的注册会计师证及复印件,由注协集中交所属财政管理部门

7

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成绩合格证书和录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资格证书或有效合格成绩单、身份证或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

9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资格证书或加盖公章的有效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10

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当年成绩合格通知单或资格证书,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盖章核实,并集中交所属财政管理部门

11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毕业证书或学校出具的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合格证明(加盖学校公章)原件及复印件。在每学年终后到所在财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12

独立承担财政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立项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相关证明文件和研究成果

13

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发表报刊杂志及其他证明材料

14

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出版书籍和出版社有关证明材料

15

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成绩合格证明和相关通知文件

(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五)办理方式:窗口现场受理

 

附件:佛山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操作指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