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的审核管理,加强我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的建设项目。
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见附件1)完成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统一出具审核结论书。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佛山市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核资料报送清单准备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并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到准确、真实、完整。
第二章 工程概算的审核
第六条 对于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编制概算并按要求组织资料(见附件2)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概算审核结论书作为市财政部门控制建设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七条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并将概算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八条 工程前期工作产生的费用,先由建设单位在经费中列支,待项目获市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后再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中。大型项目的建设单位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前期工作经费。
第三章 工程预算的审核
第九条 通过工程概算审核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后,要进一步编制工程预算。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市财政部门审定的概算金额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限额设计、编制工程预算,并由建设单位核对后按要求组织资料(见附件3)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送审的工程预算超过工程概算审定金额的,市财政部门不予受理,建设单位须修改设计、调整工程预算。因特殊原因工程预算确实需突破工程概算的,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经市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是建设单位控制工程造价、报送工程结算审核的主要依据,也是办理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中,发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项变更签证,建设单位必须编制变更预算并报送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一)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单项变更签证预算增加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二)合同价款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单项变更签证预算增加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三)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单项变更签证预算增加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四)合同价款在3000万元以上,单项变更签证预算增加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变更后的总工程费用预算不得超出由市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上工程费用及不可预见费用的总额。超出总额的,须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重新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经市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变更预算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的依据。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依据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拨付工程进度款。
第四章 工程结算的审核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核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并按要求组织资料(见附件4)报送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报送的工程结算金额不得超过由市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上工程费用、不可预见费用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程变更预算的总额。若超出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财政部门方可受理。
第十七条 结算审核完毕前,拨付的工程款应控制在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金额的80%之内(含80%),中央、省、市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八条 结算审核完毕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前,拨付的工程款应控制在由市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书上工程费用的90%之内(含90%),中央、省、市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章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结算审核完毕后的3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的要求组织资料(见附件5)报送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批复。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工程款可按合同约定拨付,该项目可结转固定资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管理工作中如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其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未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市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拒报或无故拖延报送审核资料(含补充资料)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限期报送,暂缓或停止拨付工程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批转市财政局〈佛山市直财政投资(拨款)基本建设工程概、预、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1998〕46号)同时废止。我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佛山市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时限表
2.佛山市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概算审核资料报送清单
3.佛山市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预算审核资料报送清单
4.佛山市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资料报送清单
5. 佛山市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工程财务决算审核资料报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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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程概、预、结算送审资料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