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申领和使用管理的注意事项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其中,公益事业指下列非营利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财政票据的一个种类,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对于符合领购资格的单位和组织,可向财政票据部门申领公益捐赠票据。在申领和使用管理公益捐赠票据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1、我市财政票据按照属地管理,区属单位向各区财政部门申领,市级单位向市财政票据中心申领。

2、根据《关于省审批的社会组织申领财政票据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201331日后新成立的正常经费不由省级财政补助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其申领财政票据的相关工作,由机构注册地址所在地市级或县(区)级财政部门负责。

3、申领公益捐赠票据的单位或组织必须是公益性单位,收取内容必须是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公益性单位收取的非公益事业捐赠财物不能使用本票据。

4、社会组织申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交登记管理机关章程核准章、明确带有开展相关公益活动条款的章程、《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财政票据部门审核同意发放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仅限用于公益事业,不得超范围使用。

5、根据《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同一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使用期限为从领票日期起至当年1231日)。

6、其他使用管理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佛山市市级财政票据领购、核销、销毁流程》等相关规定执行(见网站“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等栏目)。

 

如有不明,可致电佛山市财政票据中心(bet87365基金收费科)。联系电话: 83282652 , 办公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8号财政大厦17楼。

 

附件:

1、《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式样

2、《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3、《关于省审批的社会组织申领财政票据有关工作的通知》

4、《转发省财政际关于广东省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5、佛山市民政局bet87365关于转发《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社会组织财政票据领用事宜的通知》的通知.tif